前 言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自2012年初版问世以来, 先后在2014年、2016年进行过两次修订。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此背景下, 我们着手进行了新一次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体现了最新的会计政策和税法文件精神
近几年来, 我国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做了修订, 尤其是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并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 建筑业企业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制度, 从投标报价到工程结算, 从会计核算到经营管理, 都要符合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财政部还颁布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规范了各行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在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进行了多次修改; 2018年还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对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做了微调。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第三版)》出版之后, 建筑施工企业经历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6年以来, 围绕营改增工作,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一些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对混合销售业务、资质共享业务、跨区域施工税收政策等做了进一步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对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业务等做了新规定。增值税政策变化较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号) 将16%、10%的税率进一步调整为1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对销售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的增值税政策做了新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等文件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了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规定,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大幅度改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等文件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做出了新规定。纳税申报表有所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修改。发票管理、税收征管有了新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等文件先后出台。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也给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带来了变化。
本次修订体现了这些政策的变化。
二、吸收了广大实务工作者的实践经验和宝贵意见
与财务人员交朋友、交流对财税实务的一些理解和经验, 是我们一直秉持的工作原则和态度。近些年来, 我们坚持每天在“建筑财税频道” 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专业文章, 把自己对新财税政策的学习体会、对日常财税疑难问题的新理解写出来与大家交流。每天通过QQ、微信等媒介和广大财务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在线沟通财税业务。读者与作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探讨争论的热点问题, 直接成为本书的内容。尤其是施工生产一线存在的一些特殊财税问题, 成为本书深入探讨的对象。希望书中对这些工作中常见但在会计准则、税法文件中无法一一规范的问题的剖析,能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本次修订贯彻了全过程、全业务和全税种的原则, 立足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 内容涵盖了公司组织架构设计、施工前的准备、工程施工过程、竣工决算过程中的财税法规和风险管控策略, 突出了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会计处理、问题解析与风险提示等要素环节, 使得结构层次更加清晰, 更便于读者的阅读和使用。这次修订还更新了书中所有引用税法条文, 确保书中内容与案例涉及财税政策的准确性、适用性。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 得到了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国建筑股份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大力支持。他们为本书提供或审阅了大量的案例, 使本书更加贴近企业实际, 在此谨致诚挚谢意!
尽管我们力求本书既体现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新税法的基本要求, 又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财税管理的实际需要, 也期盼本书能成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财税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但由于水平所限, 书中纰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是CCTA02, 电子邮箱为124823032@qq.com, 联系电话是13810383845。欢迎大家与我们进行沟通和交流, 并提出宝贵意见。
李志远 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