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国有企业与公司治理结构
1.国有企业及其治理情况
联合国、欧洲经济共同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或组织都对国有企业的概念有过界定,其中,认识比较一致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OE)是指“占有全部、多数所有权或重要的少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控制权的企业”。
国有企业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特殊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承载着在私人不能或不愿投资的基础设施等领域稳定产业基础、防止外来资本控制、维护国家安全、承担社会性负担等多种职能,发挥着一般私营企业不能或难以发挥的作用。
1929年,市场失灵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凯恩斯主义兴起,政府积极干预经济成为各国普遍的政策选择,西方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法国等都开始了国有化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接管了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的企业,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在当时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埃及、韩国等也普遍实行了国有化政策,且比重大都高于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后,市场经济不断成熟和完善,国有企业因其机制相对僵化,显现出经营效率低下等弊端,各国又开始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运动,比如,到1997年,英国经济中已经几乎不存在国有企业。进入21世纪后,原实行私有化的国家对部分产业又重新实行了国有化,比较典型的有俄罗斯、南美三国对石油产业的再国有化,英国政府对铁路工业的再接管,甚至日本在2003年也提出了对不良银行进行国有化的方案。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球40个主要国家的中央政府共有2467家国有企业,资产价值超过2.4万亿美元,雇佣人数920万人。
多年来,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国有企业是低效率的,亏损严重,对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个问题在经济学界被长期研究和争议,哈耶克、斯蒂格利茨、科斯等著名学者都参与其中,但至今并没有得出一个普遍认可的结论。斯蒂格利茨认为,国有企业并非天然地没有效率,只需要对这种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做好激励机制设计,那么不需要产权明晰,就可以达到同样的效率。朱安东收集建立了包含近60个国家、跨越近40年的数据库(1970年至1996年),以此为基础,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财务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认为国有企业天生就是没有效率,从而总是亏损、总是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并导致通货膨胀的说法缺乏实证根据”的结论。
从发展情况看,中国国有企业的表现比西方更为耀眼。2021年8月2日,《财富》官方发布了最新的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大陆(含香港)上榜公司数量达到135家,加上中国台湾地区企业,中国共有143家公司上榜,连续两年位居世界各国首位。在这些公司中,国有企业达到95家,占比近70%。
2.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中国的国企改革已进行了近40年,其贯穿始终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的逻辑是由政府计划管控下的行政型治理,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型。40年来,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赋予了国有企业“三个身份”。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2002年,是以确立国有企业经营主体身份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初目标,就是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通过“两权分离”、“利改税”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三大基石,分别确立了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定位,构建并确立了国有企业的经营主体身份。
第二阶段,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开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以资本市场主体身份为主导的改革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国企上市潮、“管资产”转向“管资本”等标志性事件,表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现代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和驾驭能力在实践中显著提升,其“资本性”属性和价值更加明显和突出。
第三阶段,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的精细化改革拉开帷幕,国务院国资委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和子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两大类别,商业类又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一类”)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地方政府将这三类企业分别称之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又有了自己的分类主体身份。
纵观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无论是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还是后来的“利改税”“拨改贷”,以及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国有企业改革均侧重于政府控制的放松,而不是产权制度的变迁。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下放给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事实上都落到了经营者手中,出现了经营者权力迅速增大,而对其监督与约束力度大大减小的趋势,以经营者为首的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而未下放的权力仍然掌握在各级行政部门手中,政府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过多干预的问题仍然严重。
3.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的演进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也经历了从“领导本单位工作”到“政治核心作用”,再到“领导作用”的转变过程,这一转变突出体现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党章修订的相关内容,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
1956年修订的八大党章确立的“(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单位的工作问题”一元化领导模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直到十二大党章,关于企业党组织的定位仍然是“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1986年《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出台,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党的一元化领导,转变为“厂长(经理)负责制”。1987年,十三大党章相应作了调整。
1992年修订的十四大党章使用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提法。
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则完全没有提到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决策的问题。
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是个转折点。《意见》要求,所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这里的领导班子包括党委(党组)、董事会及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
2012年修订的十八大党章提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2017年修订的十九大党章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没有再使用“政治核心作用”的表述。
2021年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保落实”的提法改为“促落实”。
4.党组织作用融入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和方式,主要是研究决定事项(作出决策)和前置讨论事项(参与决策)两个方面。
2019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并对党组织研究决定的8个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规定了6个方面的研究讨论事项。2021年5月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规范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党委(党组)在董事会授权决策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中发挥作用的方式。2021年9月出台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总的来看,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中,党委不作决策,而是通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决策事项把关,作出政治性判断和合规性判断,参与商业价值判断。
党组织作用融入国有企业“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党委前置讨论事项是否会干扰“三会一层”的工作?
这个问题的重点是:由党组织讨论的问题,在决定权不在党组织的条件下,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
从经理层角度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成员与经理层成员是高度重合的,除董事长同时担任党委书记外,其他党委成员一般也都是经理层成员。因此,二者的意见也几乎是一致的,现实中基本不会出现党委与经理层意见冲突的情况。
从董事会角度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成员虽有交叉,但大多数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进入党委的董事会成员只有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一般不过半,很多上市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执行董事比例甚至低于三分之一,因此,党委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是极有可能出现的。针对这个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发布时答记者问中专门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也就是说,针对这种情况也有解决方案的制度安排,即“向上级报告”。这里的“上级”是“大出资人”代表,重大争议由“大出资人”之间协商解决,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则。
第二,党委决策事项是否会影响“三会一层”的正常工作?
《党章》明确党委(党组)的决策事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工作,适用于全社会各类组织、人民团体,不影响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第二,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在企业决策时要遵守这个价值判断标准。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价值标准,中国当然也有,中国企业遵循中国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一个常识,这里不存在冲突。第三,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其中,董事的选用与股东权力有关,经理层的选用与董事会权力有关,字面上看似乎权力发生了重叠。但具体到一个特定的企业,根据自身股权结构以及党委的身份定位,这些问题是可以被界定清楚的。后面在中铁十七局的案例中将会作出具体分析。
二、党组织与公司治理体系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分析
1.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美
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分工,进一步使古典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分离,为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也随之带来了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围绕利益归属展开博弈。
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是指: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代理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选择,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仅看到所谓产权不明确的国有企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同样看到产权明确的私有企业,包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西方企业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比如,美国安然公司和为其做假账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典型的例子。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都面临着一些艰难的挑战。
然而,即使都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委托代理问题被普遍认为在国有企业领域更为严重。这一现象被解释为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由于失去了所有者的监督与制衡,经营者的权力增大,加剧了委托代理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
2.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及影响分析
“所有者缺位”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治理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政府过多插手公司的经营活动;二是主体缺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企业治理中的一系列问题。《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指出,明确国家所有权的宗旨及其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国家执行所有权政策的方法,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涉政府机构各自的角色与职责,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尤为突出,产权主体缺位成为影响整个国企改革成效的最大障碍之一,同时也是导致国企资本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过去普遍认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是“所有者缺位”引起的。但不管从理论上看,还是现实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非常明确的。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例,其所有者为全体人民,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委托链,即“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地方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者”,其中,地方国有企业由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再授权地方国资委管理;中央及地方国资委还授权一些国资运营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特大型央企还需要对多达3~5级的下属单位逐级授权委托,导致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异常繁冗和复杂。除所有者和处在末端的经营者外,任何一个环节的主体既是上一级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又是下一级委托关系的委托人。
由此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并不缺位,只是与私人企业相比,委托代理关系过多、代理链条过长,造成责任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治理问题。基于这一判断,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实质上是所有者的过程缺位问题——所有者已经把公司委托给董事会管理了,再去管就属于越权,如果不介入又搞不清楚状况,从而在过程中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无法有效行使。
“所有者过程缺位”带来了4个方面的企业治理问题。
一是问责机制缺失。引入恰当的问责机制,是国家制定所有权政策的出发点。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涉及一系列复杂的代理链条(各级政府、所有权主体、董事会、经理层等),缺乏清晰可确认的责任人。如何构筑复杂代理链条上不同主体的责任体系,明确清晰的责任人,是多年来各国国企改革一直没能解决好的问题。
二是信息不对称。《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第五章建议:“按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有企业应遵循高标准的透明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专门发布了《公司治理问责与透明度:国家所有权指南》。在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方面,许多国家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国外的国有企业都建立有比较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的建立也已经开始,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差距还很大。
三是逆向选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完善,对于基层是有作用的,但在高层则难以达到激励效果,从而造成企业经营者采取短期行为来达到利己目标,主要表现在:其一,人为操纵财务信息,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其二,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系统风险。由于所有者缺位(实际是过程缺位),导致企业运行期间一些不易观察的战略性、根本性、政策性的风险无人去揭示,问题不能改正、制度不能完善、考核不能客观,企业长期带病运转。当不得不面对问题的时候,问题往往已经发展到谁也无法解决的地步。由于解决问题的成本过大,没人能够承担;时间跨度太大,也没人有资格和意愿独自承担,从而转嫁为政府负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3.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语境中的定位与作用
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兵工厂、被服厂到今天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党组织一直是企业治理的主体或主体之一,这一点是始终不变的。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从外部引入进来的新生事物。那么,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使命和作用是什么?与“三会一层”治理体系是否具有相容性和一致性?
前面讲到,由于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实际是过程缺位),导致公司治理出现了问责机制缺失、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系统风险等4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西方国有企业来说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三会一层”这4个治理主体都承担不了这个责任,而且也没有其他主体可以引进来解决问题,只能通过资本结构中的债务结构、外部审计等技术手段,以最大程度减小不利影响。
但是,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党组织已在其中,体系完整、组织高效。如果把“维护国有出资人利益”的过程监管职能和责任委托给党组织,只要其与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容性和一致性,就可以解决出资人缺位(实际是过程缺位)问题。
现行体制下,国家出资人的利益是由股东(大)会行权保护的,股东(大)会把权责委托给董事会后,过程中再没有其他办法获取更多信息,以监督董事会的行为。因此,国家出资人可以将维护自身利益的工作分成两个部分来安排:一部分赋予股东(大)会,主要是“做事”;另一部分赋予党委(党组),主要是“监督做事”,以维护出资人利益。国家的社会主义属性和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党组织有资格代表国家出资人实施监督职能,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将这一任务赋予党组织,既符合党组织的宗旨使命,又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也就是说,在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党组织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维护国家出资人利益;因其工人阶级政党属性,在利益相关者中维护员工利益。这样定位清楚后有三个意义:一是在西方市场经济语境下,理直气壮地解释清楚了党组织的使命与作用,避免国有企业受到市场歧视;二是对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过程缺位)提供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三是为解决党组织作用“融入”和“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提供了法理依据。
党组织作为出资人代表,可以有效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一是党的组织横向到底、纵向到边,贯穿企业各个层级和领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通过独立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大情况,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党组织设置独有的纪检工作系统,党组织书记被赋予“第一责任人”身份,在信息相对充分的条件下,可以及时解决问责机制缺失的问题。三是党组织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讨论生产经营中的“三重一大”问题,能够揭示和防范国有企业面临的战略性、根本性、政策性风险,防止短期行为和利己主义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害。四是与监事会对经营集体行为的监督不同,党组织的监督主要以党章、党规为依据,针对党员干部个人,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不受任期制影响,能够更有效地制衡和防止经营者“内部人控制”。
因此,党组织不是企业治理问题的制造者,而是问题的解决系统。有的企业家前期不赞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认为设董事会是多了一个“婆婆”;现在又不理解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认为是“重复决策”,这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4.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
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型,即“个体内嵌”和“组织内嵌”。
“个体内嵌”模型,就是在“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治理主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干部配置方式,把党的领导融入到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环节,“一身两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与现代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
“个体内嵌”在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现实中被规定为“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全面落实党组织的决定,充分表达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向党组织报告”的模式。这一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第一,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在向市场化选用、契约化管理的方向发展,所选用的人员既要是管理专家和商业精英,同时还要在党组织内具备相应能力和资历,这样的人并不多,无法满足常态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在“三会一层”中,个人意见仅代表个人,仅承担个人行为责任,无法保证能实现党委决策目标,可能造成党组织作用缺位。第三,从监督角度看,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在“三会一层”中监督“三会一层”,缺乏独立性,“自己监督自己”使得党组织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组织内嵌”模型,则是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建设“四会一层”[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明确党委在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责和程序。“个体嵌入”模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采取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四会一层”组织内嵌模型得到解决。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已经按照“四会一层”的治理主体进行了相关明确,并在企业治理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综上,党组织作为中国国有企业特殊的治理主体,通过赋予其“代表国有出资人利益和职工利益”的法定地位,能够有效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并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体系语境下的要求,对构建适应国情、国际认可、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字数限制,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