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78.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79.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80. 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
81. 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82.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3.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但不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8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85.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同类客户统一设置授信账户。()
86.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属于“荐股软件”。()
87.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低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
88.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89.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90.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的原则处理。()
9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2. 证券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3.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94.证监会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95. 当日购买的债券,不可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96.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处以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