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

  • 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 下载次数:1677
  • 书籍类型:Epub+Txt+pdf+mobi
  • 发布日期:2025-09-06
  • 连载状态:全集
  • 书籍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 ISBN:9787509566725
  • 运行环境:pc/安卓/iPhone/iPad/Kindle/平板

内容简介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6年5月份隆重出版!《(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依照2016年考试大纲编写,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以及理论和实务的操作性,且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准确复习,是考生必备的指定学习用书。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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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由此,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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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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