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推理研究,特别是事实发现者根据科学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推理过程,是本书的研究对象。科学证据推理是证据推理类型中的一种,尽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科学证据推理具有不同的结构与特征,但是事实发现者,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官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作为非专业人士仍然需要对科学证据的相关性进行判断,从而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研究科学证据推理研究有三方面的价值。第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可以借助新兴的科技手段查明,而事实认定者,不论是职业法官还是陪审团,很难在短时间内精通所有的科学技术理论,因此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的今天,事实发现者应当得到科学证据运用的方法论指导。第二,证据推理作为事实认定者“自由心证”形成的重要机制保障,目前的研究更多聚焦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向。科学证据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其研究可对其他类型证据推理提供研究借鉴价值;第三,证据推理作为一种诉讼论证形式,同样具有诉讼博弈的诸多特征,证据推理还涉及事实发现者对证据的主观评价,若仅以规范性的逻辑框架评价框架详尽规定证据的相关性、可接受性以及充分性,某种意义上这是对法定证据原则的遵循以及对“自由心证”原则的拒斥。本书对证据推理的研究是从事实认定者认知过程出发,最大程度满足规范性标准的说明性研究,为“自由心证”的形成提供理性机制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