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 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 下载次数:6477
  • 书籍类型:Epub+Txt+pdf+mobi
  • 发布日期:2025-09-07
  • 连载状态:全集
  • 书籍作者:陈枝辉 蒋勇主编
  • 图书编号:9787511889935
  • 运行环境:pc/安卓/iPhone/iPad/Kindle/平板

编辑推荐

     ★天同码,中国第一个类案裁判规则检索体系,法律圈、实务人士争相抢购的典型案例汇编  。
  天同律所花费两年多时间,精心打磨并推出天同码系列图书。天同码将全部5000个案例根据案例核心法律关系合并同类项,编排上分为五大类:合同、担保、公司、金融、程序。每卷约1000个天同码案例,案例按大专题细分,每类大专题下再根据实务需求设立二级小专题,保证案例的密切关联性。每套天同码都配有一张导航图,直观明了,使读者可清晰快速地查找到相关法律专题案例及原版资料。
 

目录

625.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程序规范,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违反《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规范,可补足法定公积金,而非必然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3.1(201301/83:195)-2011〕
627.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公司分配股利的,应予驳回——公司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3.4(201212:39)-2011〕
632.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直接诉请分配公司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个别股东无权直接起诉。但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允许提起解散之诉。〔3.2(200906/6:99)-2008〕
635.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权决定——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权决定,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诉请分配公司盈余,不属法院受案范围。〔3.1(200502/52:217)-2004〕
636.在股东会尚未作出分配决议前,不宜判决分配盈余——盈余分配属公司自治范畴,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对股利分配未作出决议前,法院不宜判决分配盈余。〔3.3(2006商:252)-2004〕

作者简介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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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章节

现代法治,以公力救济为原则、自力救济为例外。一切民商事争议,除自行协商解决外,主要依赖于法官裁判。法官不仅是各类案件的裁判者,而且负有引导法律解释与适用,促进法律生长与发展的特别使命。立法者依据科学理论制定法律,只是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工作,剩下的工作有赖于法官去完成,有赖于法官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活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除发布司法解释文件之外,主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刊发公报案例及编选重要案例等形式,解释现行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并创设裁判规则。特别是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已经累积了许多典型案例,产生了一批具有创造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判例规则。有的是结合具体个案如何适用某个法律条文所作阐释,有的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进行漏洞填补。从这些裁判规则的汇集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从“纸上的法律”向“活法”演进的过程,认识到立法者创制的法律如何通过裁判者的智慧而获得、彰显其生命力。

短评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