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鸣
第一章 现行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梳理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犯罪化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改变原有犯罪规范要素犯罪化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主要特征
第二章 中外主要犯罪化理论及其反思
第一节 西方主要犯罪化理论
第二节 中国犯罪化标准、原则、学说梳理
第三节 中外犯罪化立法原理反思
第三章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第一节 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理论
第二节 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
第三节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外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社会系统现状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根据
第三节 犯罪化应促进刑法目的实现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必要限度原则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重大危害或邪恶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I):不法性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配刑限制:刑罚的该当之度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是否应犯罪化的举证主体:国家举证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789年9月6日,托马斯•杰斐逊(Thams Jefferson)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信中写道:“世界总是属于活着的一代。……宪法和法律也应当遵循更新换代的自然规律。……每部宪法,然后每部法律都应在19年后自然消亡。如果它被执行了更长时间,则它就是暴力行为,而非权利。”“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September 6,1789,Boyd XV,392-98该信内容揭示法律制定后,因时空辗转其必然和必须变化的规律。杰斐逊预见到社会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激烈的改变,因此,他相信当时正由麦迪逊起草的宪法,有可能使公众情感与书本上的法律产生巨大分歧。针对宪法的这种宿命,杰斐逊给麦迪逊的信要求“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落日条款”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最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美国前总统杰弗逊,他从一种绝对的自由主义出发,认为“地球应该属于活着的世代”,所以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有一定的寿命(杰弗逊认为最长不能超过19年),否则,我们将失去作为法律主宰者的意义。应适用于“所有法律”,即“所有分类都定期废止甚至是宪法本身”。“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September 6,1789,Boyd XV,392-98杰斐逊提出的“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寓意为法律和宪法都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法律或宪法全部条文都应有终止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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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情况看,虽然在语言表述等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但被犯罪化的对象大多是应进行犯罪化的对象。但从我国对犯罪化理论研究现状看,虽然学者提出了诸多学说和原则,仍然缺乏对刑事立法,包括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进行评价性的体系性的犯罪化理论。因此,应构建全方位的犯罪化理论体系,从而评价、规范和指导犯罪化。构建全面的犯罪化体系,要重视两个事实:刑法系统本身的运行规则和作为社会亚系统刑法和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从刑法自身的存在看,刑法本身是独立的部门法系统,有自己的构成要素,比如基本原则、各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各种理论等,这些构成要素是刑法的内在构造性要素,互相作用且形成整体,并按照刑法的运行法则运行。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刑法是社会大系统的亚系统,社会大系统是刑法的外在构成要素。刑法内部的构造性要素虽然是独立的按照刑法运行法则进行运行,但刑法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外部社会系统参量的变化,必然引起刑法要素的变化甚至刑法的演化。构建犯罪化理论是为了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其实质在于限制任意的犯罪化。从刑法的内部构造性要素和运行法则,以及刑法与外部社会大系统参数的互动看,刑法犯罪化应保证与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契合。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刑法犯罪化受到了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限制,因为如果犯罪化不与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吻合,则犯罪化之目的在实践中会落空。因此,犯罪化理论要重视来自刑法外部和内部的这种限制,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犯罪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刑法修正案是当下中国刑法立法犯罪化的唯一方式,亦应重视来自刑法外部和内部的这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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